未注冊主體能否構成商業賄賂受到行政處罰
來源:時間:2021-05-19
案情
2017年初,李某分3次向時任負責采煤沉陷區平基工程的某鎮鎮長劉某賄賂現金共16萬元,李某送錢給劉某除感謝通過其協調獲得了平場工程的承建,還希望某鎮政府有工程時可得到關照。后某鎮采煤沉陷區受損農房綜合治理項目被重慶市某公司中標,李某通過劉某與某公司的萬某協調,簽訂了承包花園C區地塊平場工程勞務的合同。
重慶市某區工商分局從所在地法院轉交的劉某受賄案件資料發現李某涉嫌商業賄賂行為后立案,并作出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認為其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不是經營者,其屬個人行為,且并未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為目的,不構成商業賄賂。故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評析
主要理由如下:
1.依照立法目的解釋李某屬于經營者。李某是否屬于經營者關涉其是否屬于本案行政處罰的適格主體。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敝幎?,對經營者的理解應當從實際市場交易行為界定,不能以是否領取營業執照作為認定標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的經營者,應是指獨立參與市場活動的各類主體。從主體性質上看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營業性質上看包括生產者、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判斷一個市場主體是否屬于本法規定的經營者,關鍵在于是否作為法律上和經濟上獨立的行為主體參與市場活動,而非具體的組織形式。如果未領取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參與經營活動存在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不應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則有悖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立法目的。本案中,李某認為必須要經依法登記的主體才能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對象,其理解不當。按照立法目的解釋,李某屬于本案行政處罰的適格主體。
2.李某賄賂國家公職人員的目的在于不正當獲取工程項目。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鼻以摲ㄋ干唐钒ǚ?。反不正當競爭法強調商業賄賂的目的在于“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并進一步明確了商業賄賂的對象范圍。本案中,李某通過賄賂國家工作人員,希望以優于其他競爭對手的機會獲得工程承接的行為,符合商業賄賂行為特征,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3.以獲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的商業賄賂行為應受到行政處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鄙虡I賄賂的目的是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是商業賄賂區別于一般賄賂的本質特征。獲取交易機會,即通過商業賄賂取得或增加與交易相對方達成交易的可能性,包括完成交易事項和達成交易意向的可能性;獲取競爭優勢,即取得相對于其競爭者的優勢地位。將商業賄賂行為作不囿于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為目的之解釋,更符合立法精神。本案中,李某認為商業賄賂行為必須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為目的,屬于對反不正當競爭法所指“商品”的狹隘理解。故李某的行為應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范,受到行政處罰于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