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舊國旗裝盛雜物是否構成犯罪
來源:時間:2020-08-19
汪某系某學校的保潔員。一日,汪某在校園內收集雜物時因攜帶的袋子不足,便用學校閑置的一面舊國旗做成簡易袋子裝盛雜物,并將所裝雜物臨時放在了學校門口。
【案件解析】
第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由此可見,構成該罪的兩個基本要件為“公眾場合”及“故意”。事發地在學校,且汪某將裝盛雜物的國旗放在校門口,從這一點來看,符合“公眾場合”這一構成要件。
第二、是否構成該罪關鍵還是要看行為人是否具備主觀上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在公眾場合實施侮辱國旗行為的性質,并希望通過其行為達到使國旗當眾受辱、損害國家尊嚴的目的。從本案來看,汪某主觀上并無故意侮辱國旗的故意,其將閑置的舊國旗做成簡易包裝袋只是為了便于裝盛所收集的雜物,其主觀上只是想將舊國旗作為一種包裹雜物的工具,并非是要達到使國旗當眾受辱、損害國家尊嚴的目的。汪某將國旗做成包裝袋裝盛雜物,并在之后將其放置于學校門口的行為,是一種法律意識不強,愛國意識淡薄的體現,不能輕易的將這種行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
第三、汪某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其作為一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應當知曉國旗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代表著國家的主權和尊嚴,每一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故對于汪某的行為相關單位應對其予以懲戒教育。當前,我國公民總體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不強,加之法律宣傳不夠,許多人在生活中不經意間就會觸碰到法律的紅線,自己卻毫不知情,這時國家不應不分青紅皂白的用最嚴厲的刑罰去制裁,而是要加強教育和引導。另一方面,國家的愛國主義教育不應僅停留在學生、公職人員等人群,像汪某這種文化水平不高、愛國意識不強的人更應成為宣傳、教育的對象。同時,國旗的使用單位應加強對國旗的使用管理,不能將使用后的國旗隨意放置,甚至丟棄。
綜上,汪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應加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