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重點解讀
來源:時間:2020-09-25
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從何時生效實施?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即自2020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
2.農民工的權利有哪些?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第十條規定,農民工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有權依法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3.農民工工資能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嗎?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4.用人單位應當如何支付農民工工資?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周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5.農民工工資支付周期如何約定?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時為周期支付工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資支付周期由雙方依法約定。
6.用人單位如何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并保存多少時間?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字等內容。并至少保存3年。
工資清償
1.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農民工怎么辦?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農民工一是可以依法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二是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即人民法院經過書面審查即可督促用人單位限期履行義務。
2.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怎么辦?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招用農民工,農民工已經付出勞動而未獲得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怎么辦?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用工單位使用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4.用人單位將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發生欠薪的,怎么辦?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5.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怎么辦?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6.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怎么辦?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時,應當在實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經與農民工書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清償。
7.用人單位被依法取締,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怎么辦?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注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注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工程建設領域特別規定
1.工程建設項目資金不足,建設單位能否辦理施工許可證并開工建設?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2.政府投資項目能否讓施工企業帶資墊資建設?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3.工程建設項目如何保障不發生拖欠工程款問題?
答: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是導致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根本原因之一。為了解決這一根本性的問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4.工程建設項目如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錢發?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
5.工程建設項目如何解決工程款撥付與按月發放工資不同頻的問題?
答:工程款(含人工費)是按照合同約定結算節點撥付,與每月發放工資在頻率上存在不同步問題。為此,《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即工程款可以按照節點撥付,但人工費必須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撥付,有助于實現按月足額發放工資,也明確地解決工程款撥付與按月發放工資不同頻的問題。
6.《條例》對建設單位根治欠薪賦予了哪些責任?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并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并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7.《條例》對施工總承包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賦予了哪些責任?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和工資發放等情況進行監督。第三款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第四款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8.《條例》對分包單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賦予了哪些責任?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9.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有何政策規定?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10.什么是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
答:《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四)規定,在工程建設領域,堅持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全面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勞動計酬手冊,記錄施工現場作業農民工的身份信息、勞動考勤、工資結算等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實名制管理?!侗U限r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11.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應當如何發放?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后,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12.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導致欠薪的,由誰承擔清償責任?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法律責任
1.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按照何法律規定執行?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2)有關法律規定主要是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3)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按照《條例》的規定,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也就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用人單位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并保存工資支付臺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桂建通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3.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4.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分包單位未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等行為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6.金融機構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不依法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的,由金融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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